餐飲行業清洗廚房煙道的法律法規。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北京市消防條例》,從2011年5月27日起開始實施。
關于清潔廚房排煙管道的具體規定和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及時清洗煙道的有關處罰辦法,請參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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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企業和單位食堂,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對集煙罩、排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進行清洗。
第八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企業和有食堂的單位不按本市排煙管道清洗規定清潔集煙罩、排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的,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罰款;造成火災的,處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備檢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如不按規定,不按規定向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單位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或多次發生類似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知有關機構,并將其違法信息記入系統。
第三百八十九條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500元以下罰金:
I.損壞.挪用或擅自移除.使消防設施停止使用;
占道.堵住.關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阻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三)埋壓、圈占、擋住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間距;
占用.阻塞.關閉消防車通道,阻止消防車通過。
第九十條單位或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導致火災或火情擴大,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本條例所定之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火警機關決定。
第9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